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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2-07-08 15:52:32来源:本站阅读:3177字体:[] [默认] []

我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训练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学生守则》、《中专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及《榆林体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教育从严、处理从宽,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四条 除劝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其它处分的期限为3-6个月。违纪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可申请按期撤销处分;无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延长处分期;受处分期间又犯新错误者,则加重处分。
第二章   违反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虽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以上处分。
   2、策划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或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同时自理本人医药费和赔偿他人医药费。
   3、因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自理本人医药费和赔偿他人医药费。
   4、从校外请人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劝退处理。
   5、学校严厉禁止聚众斗殴行为,凡5人以上打架者则团伙斗殴。如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聚众、打群架的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以上处分,同时承担相关费用;应邀参与滋事并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辱骂管理人员、教职员工或与之发生肢体冲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盗、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以下处理。
   1.案值(含共同作案者)10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赔偿对方损失。
   2.案值(含共同作案者)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赔偿对方损失。
   3.案值(含共同作案者)达10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开除学籍。
   4.作案两次(案值在100元以下)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同时赔偿对方损失。
   5.如有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者则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盗窃、诈骗者未能成功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 男女同学之间应正常交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给予严肃处理:
   1、如男女同学之间交往有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交往中有为与异性交往而发生打架或侮辱女性、骚扰异性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与异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理。
   第九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专学生中途回家的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毕业时一律不予办理毕业证,中专生、初中生、小学生本学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达5节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10节时,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达15节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2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25课时,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1、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扰乱学校和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在校园内抽烟,或在宿舍使用明火者,首次触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犯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外参与赌博性质活动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赌资一律没收,上缴学校财政。
   4、在校期间违反作息时间进入网吧,或进入营业性舞厅等娱乐场所者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由家长带回反省,第四次者予以劝退处分。
   5、对翻越围墙的处理:初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以上给予劝退处分。
   6、对蓄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除按学校规定的价格赔偿外,视其性质,给予相应的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乱抛乱扔的,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对其他未列入的事项,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接受以下处罚:
   1、如被处以劝退及以上处分的,当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如已享受国家贫困助学金的则自动取消。
   2、根据《学生德育学分实施细则》,扣除相应的德育学分外、学生要自交部分伙食费,而且要扣班主任、教练员相应的补助,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1)被警告处分者扣2分、自交伙食费30天,每天2元,并扣班主任、教练员各50元。
   (2)被严重警告处分者扣3分、自交伙食费60天,每天4元,扣班主任、教练员各100元。
   (3)被记过处分者扣5分、自交伙食费90天,每天6元。扣班主任、教练员各200元。
   (4)被记大过处分者扣7分、自交伙食费120天,每天8元。扣班主任、教练员各300元。
   (5)被留校察看者扣10分、自交伙食费150天,每天10元。扣班主任、教练员各400元。
   (6)被学校予以劝退处分的或被公安部门处理的,学分不合格,无法取得毕业资格的,扣班主任、教练员各500元。
   3、德育学分累加不合格的同学,学校暂不推荐该生参加就业安置。
   4、如该学生已是二年级学生,虽然德育学分合格,但仍有记大过处分没有撤销的,在处分未撤销之前,学校暂不推荐参加就业安置。
   5、如被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未被撤销之前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评比  
    第十二条: 学生因违纪受校纪处分被劝退和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任何学费。
第三章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应重在教育预防、重在群防群治。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校规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充分的基础上进行。
   由值班老师上报材料,班主任签注意见,学生科研究作出决定,报校长、主管校长、各科室存档,如需开除的学生要校委会研究决定。决定作出后要在校园内、各班级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家长。
   第十四条: 处分期满撤销处分的程序是:
   1、违纪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班主任签署意见;
   3、学生科签署意见;
   4、主管学生科副校长审核;
   5、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自处分以后,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深刻反思错误,每月向班主任和教练员交书面汇报思想,思想汇报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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